顾老师
  • 所属机构: 中国人寿
  • 所在地区: 直辖市上海市
  • 手机:4008454142
  • 关注我:
    微信
 
 
我的文章
国寿全家保(360元)
2023-11-03  

国寿全家保(360元)


产品简介专为家庭设计的保障计划,守护家庭,安心陪伴。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当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当日之后30日。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投保范围凡家庭成员年龄在出生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1-4类职业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保障内容 (单位/元)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300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30000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家庭用户6000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家庭用户30000
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32400

保障内容备注信息1.本合同上述保险金额均为所有被保险人的总保险金额,本公司所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对应的人均保险金额为限,人均保险金额等于总保险金额除以本方案被保险人个数。 2.本合同约定依据《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承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依据《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承担燃气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以上责任的给付标准均为: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每次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90%;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每次免赔额200元,给付比例70%。 3.本合同约定依据《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按照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4.该方案中包含的燃气引起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责任,优先通过《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赔付,若有超出部分则通过《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进行补充赔付。 5.本保险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投保人在投保前须阅读保险条款,明确理解投保须知及合同约定内容。5.本保险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投保人在投保前须阅读保险条款,明确理解投保须知及合同约定内容。 保险费具体保费以投保界面试算为准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告客户说明保险条例

645_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41号】


D8T-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D9M_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投保须知投保告知

承保公司、销售主体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并提供保单服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国。

投保份数

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一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

生效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当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当日之后30日。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产品条款

本产品为国寿全家保产品组合,由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组合而成,适用产品条款为《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产品条款编码为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59号)、《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产品条款编码为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35号)、《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产品条款编码为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41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保险责任

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须选择基本责任,并可根据需要从可选责任中选择一项或多项。投保人选择投保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或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的,不能同时投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该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使用燃气引起爆炸、火灾、泄漏中毒造成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对本次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本公司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三、因本条第一款(一)至(十一)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燃气引起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六)违反燃气公司规定擅自拆卸、倒罐、爆晒、火烤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七)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八)因受让、租借他人燃气使用,未办理批改手续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九)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告客户说明(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上述保险金额均为所有被保险人的总保险金额,本公司所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对应的人均保险金额为限,人均保险金额等于总保险金额除以本方案被保险人个数。

2.本合同约定依据《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依据《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承担燃气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以上责任的给付标准均为: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每次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90%;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每次免赔额200元,给付比例70%

3.本合同约定依据《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按照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4.该方案中包含的燃气引起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责任,优先通过《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赔付,若有超出部分则通过《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进行补充赔付。

5.本保险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寿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投保人在投保前须阅读保险条款,明确理解投保须知及合同约定内容。